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罪过。罪过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一切犯罪都必须要有罪过,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犯罪目的则不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2.C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A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犯罪的停止形态只限于某些直接故意犯罪当中。
4.C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共同犯罪和犯罪未遂。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乙是帮助犯,是从犯。甲的行为属于未遂,所以乙也构成未遂。
5.B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刑罚的执行机关。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
6.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减刑的决定机关。《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可见,有权决定假释的也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7.A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量刑情节。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我国刑法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罪数的判断标准。
9.B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刑缓期执行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后果。《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10.C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数罪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被称为“先并后减”的方法。根据限制加重原则,15年和10年的两罪数罪并罚后的刑期最高不超过20年,再减去先前已经执行的3年,张某尚需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超过17年。
11.C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贪污罪。《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重要提示:贪污罪绝对是最为重要的罪名之一,在近几年的考试中,常涉及到贪污罪和抢劫罪这两个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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