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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三)
作者:收集    文章来源:公文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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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三)是一篇关于司法的文章,由公文大全(www.gwdq.com或www.gwdq.cn)编辑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对全文复制造成的版权问题,本站概不负责!公文大全免费帮您找文章,进入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

  (一)正当防卫

  (2003、卷二、单、1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 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 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 A

  本题考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

  正解思路:这道题的重点在于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成立有五个必备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违背这五个条件会相应地产生后果,防卫人可能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为便于记忆,可以列表如下:

  结合本题来看,乙拿刀欲刺张某,这是一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为了保护张某不受伤害用扁担将乙打昏,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张某在乙已经被打昏,不法侵害业已结束之后,又用石头砸乙,并致乙死亡,这种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属于防卫不适时中的事后防卫,而非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只是在限度条件上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而已。

  (2004、卷二、单、20)根据刑法第 20 条前两款的规定, ____ 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 _____ 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 ____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 ____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 ____ ;关于 ____ 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 ____ 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 ______ ,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 处填写“正当防卫”, 5 处填写“防卫过当”, 1 处填写“假想防卫”

  B.2 处填写“正当防卫”, 4 处填写“防卫过当”, 1 处填写“假想防卫”

  C.3 处填写“正当防卫”, 5 处填写“防卫过当”

  D.3 处填写“正当防卫”, 4 处填写“防卫过当”, 1 处填写“假想防卫”

  参考答案: B

  本题考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

  正解思路:这是一道典型的测试正当防卫及相关规定的题目,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完全可以运用上一题所列表格的内容。由此可以发现,本题当中的前两空应填入“正当防卫”,第三个空应填入“假想防卫”,第四个空填入“事后防卫”,第五至第八个空填入“防卫过当”,故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 B .

  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几乎在每年考试的刑法试题中都要出现,考生应当引起注意。

  四、故意犯罪的形态

  (2000、卷二、多、63)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 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 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 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参考答案: ABC

  本题考点:犯罪预备的认定

  正解思路:选项 A 所叙述的是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两种情况下的犯罪预备,所以这句话并无错误。选项 B 实际是一个关于犯罪预备的定义,这也没有错误。选项 C 则是将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进行了一个区分,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是指故意犯罪的形态,而犯罪预备阶段是与犯罪实行阶段相对的概念,它们是关于犯罪的进程的表述,在犯罪预备阶段既能出现犯罪预备也能出现犯罪中止,而犯罪实行阶段则既能出现犯罪未遂也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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