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安平:卷四涉及的内容,也是各位考生比较头疼的事情。但是,我跟你们说,刑事诉讼法涉及的内容的理论如果从研究的角度来说,它的理论是非常深的,但是如果从考生的角度来说,它的理论相对地比较简单。它主要考的去年已经考过了诉讼与纠纷的处理方式,今年如果要考的话,可能基本上离不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问题。基本原则问题方面,主要涉及的是一个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和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以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及司法权独立,就是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原则。主要考这些,后面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它主要是程序性的问题,所以它一般不会考到这些,主要考的基本理论就是前面的基本原则。
主持人:在谈了对今年卷四的预测以后,希望谢老师再谈谈今年卷二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点预测。
谢安平:卷二的重点预测,我经常讲的,每年的考试万变不离其宗,刑事诉讼法也有考试的重点。第一,我们从开始谈起。那么基本原则里面我刚刚已经讲到,考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也就是说也下列情形的不予追究,已经追究的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那么每年考试过了追诉时效,都考到了,今年肯定也会考到,各位考生要注意,这条不是死记硬背的,六种情形之一你肯定要掌握,这是第一。
第二,在各个阶段的不同处理。各个阶段的不同处理,是根据各个阶段的不同任务。比如在侦查阶段,出现这六种情况应该予以撤销,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经常的犯罪行为已经容易导致混淆的,比如说这个案件在检察院,但是在检察院不再审查起诉,而是在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怎么样处理?有好多学员就说了,它在检察院,所以很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其实这就错了,它虽然在检察院,但是它在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而不是在审查起诉。所以,应当撤销案件,而不是不起诉。做这题要注意,注意什么问题呢?不要看它在哪一个部门,而是看它在哪一个阶段。无论在哪个部门,只要在侦查阶段,就是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是不起诉,在审理阶段就是终止审理。对审理阶段有一个案例,在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如果查明确实无罪,应该还被告以清白,宣告无罪,其他的情况一律终止审理。所以,不要看它在哪一个部门,而要看它在哪一个阶段,在哪一个阶段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第一个考试的基本原则里面,肯定要考的。
第二,管辖要重点掌握,肯定要考的。主要掌握级别管辖,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以及漏罪和新罪的管辖,我在讲冲刺的时候,将会给你们相应的题目,把这些知识点带给你们学习。
第三,证据。证据每年考试都考到,今年肯定会考,而且主要考的就是一个证据的分类。这个题目有好多学员都答不出来,我今天简要的告诉你们一下,怎样掌握这个答题的规律。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一个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一个是证据的理论分类。它们两个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的,所以它们之间是交叉关系。考试的时候经常考证据的理论分类,有好多的学员把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搞混淆了,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搞混淆了。这个要掌握知识点,哪怕这个证据传来经过转述一百次,只要说明刑事案件的主要的事实,那么它就是直接的证据。也就是说,传来证据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成为间接证据。
我举一个例子,每年考试都可以考到,答这个题要理解第一个区别。第二个区别,有好多学员说,老师这个证据是假的我怎么办?不要想得太多,是假的你也要这样分类,为什么呢?这里有一个逻辑顺序的问题,分类在先,判断证据的真假在后。分类就是为了审查判断各种证据的真假。
第四,在证据的理论分类的时候,在同一类当中采用二分方法,非此即彼的关系,同类中互相排斥,不同类是相互包容的。所以我举一个例子,如果按照级性别分,可以把我们的学员或者老师们分为男性和女性,如果按照国籍来分的话,如果把外国人可以把学员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我们可以说一个人既是男人,又是中国人,我们绝不可以说一个人既然男人,又是女人,就是这样的关系。所以,每年都会考到。
我举一个例子,张三对侦查人员说“我听我的哥哥张二说,张二看到了老王拿了刀砍死了老李。”这个分类很简单,从证据的表现形式来说,是人的陈述,从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作用来说,它是直接证据。从证据的来源来说,他不是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是听他的哥哥来说,所以是传来证据。从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来说,它是有罪证据。所以,这个题就出现了它既是直接证据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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