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损害赔偿制度浅探是一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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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概要][公文大全www.gwdq.com收集整理]:一个侵权行为可以形成数个侵害事实,从而造成多重受害主体的权利损害,其中至少有一个为直接损害,而余为间接损害。间接损害是侵权行为所致间接受害人民事权利的损害,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财产利益损失、人格(身份)利益损害及精神痛苦。间接受害人应采用法定主体确定,以规范和统一执法。间接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以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为前提,同时具备间接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具有双重性的特点。间接受害人的有形财产损失大致可分为五项;其非财产上损失的确定宜以抚慰为基本原则,警示和递减为辅助性原则,从而尽可能解决[本文由网站www.gwdq.com公文大全www.gwdq.cn收集整理][
公文大全www.gwdq.com收集整理]目前在此类案件认知上的混乱和执法上的随意。
[关键词][
公文大全www.gwdq.com收集整理]:间接损害,间接受害人,间接损害赔偿,有形财产损失,非财产上的损害
间接损害赔偿制度属侵权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不少人对此类法谚耳熟能详,然而,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多重主体的权利损害,直接受害人依法获得救济时,间接受害人应否获得救济?《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显得零散,理论界对此问题研究所涉未深,司法实务中对同类性质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的案例比比皆是,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执法的不统一。受杨立新先生关于“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理论 的启发,笔者认为,在我国编纂民法典之际,建立一个完整的间接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现实与深远之双重意义。本文以侵害人身权为视角,试图对间接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构建和司法实务进行粗浅的探索,以期引起关注与争鸣,并给立法与司法一点有益的参考。
一、间接损害赔偿的内涵界定
(一)间接损害问题的产生
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一个损害事实,我们称之为单一侵权损害或者简单侵权损害,在现实社会中,这是一种理想化的侵权损害;事实上,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更多更常见的是多重侵权损害亦称复杂侵权损害。所谓复杂侵权损害是指一个侵权行为形成了数个损害事实,从而使多个受害主体权利受损,其中至少必有一个为直接损害,而余为间接损害。限于篇幅关系,本文只讨论侵犯人身权所造成的多重损害,暂不讨论侵犯财产权方面的问题。杨立新教授认为,多重损害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单一受害主体单一权利的多重损害;单一受害主体多项权利的多重损害;多个受害主体权利的多重损害。 这种分类以受害主体为中心,清晰地表明了其与受损权利之间的关系,因而是科学的。前两种形式,受害主体均为单一的,即侵权行为(即指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下文同)直接受害主体,不产生本文所论及的间接损害,第三种形式中,既有直接受害人,又有间接受害人,产生本文所称的间接损害。所谓间接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致间接受害人民事权利的损害。如一个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生命权的丧失,致使其生前直接抚养的子女、赡养的父母扶养请求权的损害。该受害人所遭受的生命权的丧失为直接损害,其子女、父母所受的扶养请求权的损害为间接损害。
(二)间接损害的主要表现形式
无论是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害,都是因为损害事实的出现。损害事实应当由两大要素构成,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因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 权利被侵害这一要素的意义在于确定侵权行为的范围,区分侵权行为的不同性质。利益损害这一要素的意义在于是否成立侵权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范围。这正是本文的题中之义。
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多重损害事实,其中必有一些损害作用于直接受害人,一些损害作用于间接受害人。作用于间接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就是间接损害。由于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因此,间接损害又可分为人格利益损害和身份利益损害。值得注意的是,当直接损害表现为权利主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生命健康权损害时,间接损害一般不表现为权利主体的生命健康权损害,而表现为名誉权、亲权、配偶权等损害,这就是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权利客体的非同一性。间接损害的实质表现大致为财产利益损失、人格(身份)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
财产利益损失。如某侵权行为致残直接受害人,造成与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扶养请求权的丧失或受损,这种损失即为财产利益损失。
人格(身份)利益损害。如某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人死亡,其子女便丧失了对为其子女这种基本身份关系的支配,其配偶、父母亦丧失了对为其配偶、为其父母这种基本身份关系的支配。这是身份利益损害。如某人诽谤直接受害人与他人通奸,则作为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社会评价必然降低,此为人格利益损害。
精神痛苦。当直接受害人死亡、致残或名誉受损时,其近亲属精神上的焦虑、沮丧、愤怒、担忧、悲伤、绝望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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