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主义还是多元主义?是一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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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公文大全www.gwdq.com收集整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应当实行一元主义,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在举证责任方式上的变化,仍属过错责任原则范畴;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理念上与侵权行为法相冲突,故用特别法的方式规定较为合适;公平责任原则貌似公平,实为平均主义,根本不能和过错责任原则并列而成为一项归责原则。
[关键词][
公文大全www.gwdq.com收集整理]: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 引言
归责,即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责任归属的所依据的准则。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据是否重要的地位,它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理论界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只有过错责任原则是,有人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有人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人认为除了上述三者还应该有公平责任原则。[1][
公文大全www.gwdq.com收集整理]总之是学说纷纷,莫衷一是。笔者将只认为有过错责任原则的看法称为“一元主义”,将后几种称为“多元主义”。
理论上对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认识的不统一,不仅影响了学术界对侵权行为法理解掌握的深度,还给实践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于是,笔者不揣浅陋,特撰此文,以求对大家理解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有所裨益。
二 过错推定能独立于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指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即若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损害由行为人所致,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认为行为人有过错,进而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
一般认为,过错推定理论是由17世纪法国的让。多马创立的,但在19世纪上半期,过错推定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因为在资本主义急骤上升的这一段时期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极盛,贯穿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主导思想是限制加害人的责任以鼓励人们的进取心,显然过错推定所代表的受害人保护主义及其强行规责主义同这一时期法律秩序的主导思想格格不入。但从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经济活动剧增,工业灾难等意外事故频繁发生,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过错推定原则才逐渐转为兴奋状态。
从过错推定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适用过错推定是现代工业社会各种事故与日俱增的情势下法律所采取的对策。过错原则之所以不能适用社会的发展,就在于其让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在事实上这是很不容易的。过错推定就把证据法上的规则-举证责任的倒置-引入民事责任领域,让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它与过错责任的“限制加害人的责任,保障其行为自由”思想是有区别的,但区别也仅在举证责任方面,别无他径,仅此而已。
大陆法的过错推定在英美法为事实自证。在通常情况下,过失诉讼中的原告人必须证明被告人的过失[2][公文大全www.gwdq.com收集整理].但是,在现代社会的许多事故中,原告人很难充分证明被告人的过失。于是,英国法院便创造了事实自证规则,即在缺乏充分证明的情况下让事实自己说话,这时举证责任转向被告,他必须证明没有他的过失事故也会发生。根据英国判例法,事实自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按照事务常规,若无过失存在,原告人所受的损害便不会发生;2 业经证实的事实必须指向被告人的过失;3 在运用事实自证之前,法院根据已有事实尚不能决定过失问题。不过,在英国法上,事实自证只是一种证据法则,是对于“原告应负举证之责”这一原则的例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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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是指凭借表面事实,暂且来认定另一事实之存在或不存在。那么此认定就具有表见性、权宜性、假设性。表见性之事实,与真正之事实未必相符;权宜性之认定,与终局之认定未必相符;假设性之认定,假设倘如不实认定随之更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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